高位池 必须是 用海水? 淡水 (井水或者 河水)不行??

金地杰 2023-05-26 01:36 编辑:admin 277阅读

高位池 必须是 用海水? 淡水 (井水或者 河水)不行??

哪里的?完全淡水不行吧,虽然现在也有淡化到0度的虾苗。内地人养白对虾,是用工业盐兑水。高位池要求更高了,地势要高,换水要方便才行。

唐山2013土地果树征用规定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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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稳定,市政府将修订《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六条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80%补偿。

(二)一般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其他林木苗圃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阔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3330株(每亩222株),针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4995株(每亩333株),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

(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按技术规范建造的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150元补偿;有其它设施的,除按上述标准补偿外,其设施补偿经评估确定。

(二)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80-100元补偿。

(三)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90-120元补偿。

(四)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90元补偿。

第九条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5元补偿。

(二)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补偿。

(三)小拱棚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15元补偿。

第十条青苗的补偿标准依据县(市)区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所在乡镇该作物产值计算。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淡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照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县(市)区统计部门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1.精养池塘单位面积产量:

(1)主养鲤鱼或罗非鱼、鲢鱼、鳙鱼、鲫鱼等的(池中合理套养其它鱼)每公顷15000-37500公斤(每亩1000-2500公斤)。

(2)南美白对虾每公顷4500-7500公斤(每亩300-500公斤)。

(3)河蟹每公顷1125-1500公斤(每亩75-100公斤)。

2.半精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7500-15000公斤(每亩500-1000公斤)。

3.散混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4500-6000公斤(每亩300-400公斤)。

池塘内多品种混养的,以主养品种的价格计算补偿。

(二)海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海水养殖池塘以虾豚、虾蜇、虾蟹(其中虾为中国对虾、日本对虾)混养的,其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虾豚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公斤(每亩25-75公斤),河豚鱼每公顷750-1125公斤(每亩50-75公斤);

(2)虾蜇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公斤(每亩25-75公斤),海蜇每公顷750-3000公斤(每亩50-200公斤);

(3)虾蟹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公斤(每亩25-75公斤),海蟹每公顷450-750公斤(每亩30-50公斤)。

(三)水产养殖的单位面积产量以实际占用池塘的净水面的面积计算。

(四)工厂化养殖的补偿标准,其产量、价格和设施均经评估确定。

(五)其它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单位面积产量经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池塘的补偿标准:一般池塘每公顷45000-52500元(每亩3000-3500元);围海造池的每公顷69000-84000元(每亩4600-5600元)。

第十三条各类水井的补偿标准及灌溉面积分别为:

(一)庭院压水井,每眼补偿4000-5000元;

(二)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300-400元;

(三)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400-500元;

(四)钢管、铸铁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600-700元;

(五)压水井每眼灌溉面积不低于2亩,机井每眼灌溉面积不低于25亩;

(六)岩石井、大口井、特殊用途井的补偿经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一棺一墓的,每座(墓穴)补偿18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补偿500元。

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第十五条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经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农田灌溉设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50-60元;农田灌溉水窖按每立方米补偿300-400元。

第十七条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80-100元。

第十八条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自征地告知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