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多年不动地,现有的人少地多,有的人多地少怎办

59 2024-06-24 10:43

一、关于农村多年不动地,现有的人少地多,有的人多地少怎办

这就是一项政策所带来的双重效果。

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主旨是为了稳定人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然而时间一长,其自身不可避免的另一种效果也出现了,这就是问题中讲到的农民占有承包土地不均衡、权利不平等的问题。

现存的这个问题,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了,但碍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的承诺,中央政府或许是想等到承包期满时再做解决。本轮土地承包一般是到2020年期满,还有五年多的时间,理论上讲还是可以等待的。

从目前的现状来分析,由于现实情况中土地权利的不均衡、不平等,在未落实新一轮土地承包之前,农村土地的权益政策不会有巨大变化。

涉及到眼下,中央政府是否会出台临时性的缓冲政策,可能性不是很大。

二、关于农村土地的问题

《土地承包法》第4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了规范。首先明确规定,对所有应得的承包收益继承人都可以继承。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家庭成员均已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不再由该承包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因此,家庭的老人死亡,其所承包的土地,家庭成员有权直接继续承包。这不是称“继承”是继续承包。所以,村委会收回你家的承包地是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土地纠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可以解放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实行三权分立会制约权利 防止专权

四、农民的土地问题?

中国古代从法律上对土地与动植物资源进行管理从战国时期就开始了,现以《睡虎地秦墓竹简》(以下凡引用此书之处只注篇名)等文献中的有关资料略加考述。

农业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合理开发土地资源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秦国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制定了《为田开阡陌令》,到后来又制定了《田律》。这些管理土地资源法规的推行,有利地促进了秦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使秦一跃成为国富兵强之国,为最终灭掉六国,统一天下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秦的土地资源属于国有,由于当时地广人稀,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秦制定了如下法规:

第一,大面积授田给农民。《商君书·算地》中提出,每个成年农民由国家授田“小亩五百”。按《说文》“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的记载可知,前者为小亩,后者为大亩。一秦尺相当于0.23米,6尺为1.38米,小亩为190平方米,相当于现代的0.29市亩。五百小亩相当于现在的143.8市亩。按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一个农民是没有能力耕种这么多土地的。之所以授予如此多的数量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地力而实行休耕制。通过法律的形式要求农民开垦土地耕种土地,对秦国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第二,招募其他诸侯国的农民到秦国开垦荒地。由于秦国人口稀少,土地资源丰富,于是秦国便用免除兵役、徭役和免征十年田赋的优厚条件,招引三晋农民来秦国开垦土地,这大大弥补了秦国地多人少的缺憾。为秦国土地的开发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大量的劳动力。

第三,奖励耕牛的养殖。牛耕是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标志。耕牛的养殖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尤其对土地的开垦利用起着关键作用。秦的《厩苑律》规定:在每年的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对官府饲养的牛,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管理农田的官吏)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成绩低劣的,田啬夫要受到申斥,要罚饲牛者两个月的劳役。对各家各户饲养的耕牛,也进行评比。成绩优秀的受到赏赐,成绩低劣的,要遭到笞打。

第四,为农民提供铁制农具。铁制农具在战国时期刚开始推广,由于冶炼技术的落后,铁制农具的造价是比较高的。为有效地开发土地资源,《厩苑律》规定:凡借用官府的铁制农具,因破旧不堪在使用中损坏的,农民以文书上报官府即可,官府收下原农具而不令赔偿。按秦律规定,损坏借用的公物要按价赔偿,但借用铁制农具,因破旧不堪而损坏则无须赔偿。这反映了秦律保证向农民提供优质铁制农具,这对开发土地资源有积极意义。

第五,向农民提供足够的粮种。种子的数量和质量对农作物的收成影响很大。《仓律》对每亩土地使用种子的数量有明确的规定:稻、麻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麦子每亩一斗,黍子、小豆每亩三分之二斗。如果是良田,用不到这样的数量也是可以的。如田中已有作物,可酌情播种。还规定,各县留作为种子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为农业提供优良的种子,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第六,及时报告灾情。在中国古代,农业收成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条件的制约。为及时了解灾情,采取补救措施,秦律规定,各地官府要及时将本地有关农业生产的情况报告上级官府。《田律》规定:下了雨和谷物抽穗,应立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灾等灾害,都要及时报告。

第七,对从事农业生产成绩优异者进行奖励。《史记·商君列传》载,秦律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收获粮食多者,就免除其徭役。如果懒惰完不成国家规定应收获的粮食数量,就将其全家罚作官府奴婢。《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如果向国家交纳一千石粮食,就可以得到一级爵位。按当时的制度,爵位高者就可以做官。

所有这些法律规定,都促进了秦国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秦国在对土地资源加强管理的同时,还注意加强对动植物资源的管理。据《孟子·梁惠王》记载,孟子曾向梁惠王提出建议:“不违农时,谷不可胜收也;数罟不入 夸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说明战国时期的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对动植物资源要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但把这些认识最早付诸法律的是秦国。这些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田律》中,其中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伐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林业、渔业等副业生产,但在客观上起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

秦对土地与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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